巴黎奥运会正在进行时,如果想借着巴黎奥运会的“东风”,来波“回忆杀”,将往届奥运吉祥物玩偶拍照抠图,做成小明信片挂到网上去卖,是否行得通呢?
千万别想这些“歪主意”。未经权利人授权许可就利用吉祥物玩偶形象制作衍生品售卖的行为,妥妥地属于侵权!最终很可能会被罚得入不敷出!更何况,如果你用的是奥运会吉祥物,有可能还会引起国际奥委会的注意,来找你“算账”维权的!
首先,这些吉祥物形象作为权利人创作的美术作品,受到《著作权法》保护。同时,这些卡通形象作为奥运吉祥物,属于特殊标志,还受到《特殊标志管理条例》保护。面对侵权行为,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有权要求侵权人立刻停止侵权行为,并没收那些侵权的商品及通过侵权得到的所有收入。如果侵权人通过侵权赚了不少,那还会被处以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即便他们没赚到钱,最少也要被罚1万元!
此外,口号、标语、广告语也是可能受到版权保护的!虽然目前咱们国家的法律还没有对广告语的版权保护作出明确规定,但在实际的法院裁决中,一些有创意、有特色,并且能够很好地体现品牌个性和企业形象的广告语是有可能被认定为具有版权的文字作品,受到版权保护。
奥运会版权是国际公认的重要知识产权,我国向来重视奥运会版权保护。开赛前,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多次发布版权声明,并向潜在侵权平台发送预警函。保护奥运版权,不仅是对奥运五环所代表的奥林匹克精神给予充分的尊重,也是我国作为一个负责任大国所应当承担的国际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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